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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【吳江泉/屏東報導】

民進黨副總統參選人蘇嘉全農舍爭議,衍生中央與地方鬥法。屏東縣政府十一日正式回函農委會,認定農舍是合法申請,與使用執照、核准內容項目、面積相符,但「農業使用」及「農民」定義的細節不清楚,無法釐清,希望農委會派員實地會勘、釋疑。

屏東縣政府昨天上午十一時,以紙本公文利用中華郵政快捷寄發給農委會。下午縣府農業處農務科長葉昱呈打電話給農委會承辦人員,但對方休假,說可以找承辦相同業務的黃小姐,後來又連續撥了三通,黃小姐都在電話中,到下班為止,都沒獲得回應。

屏縣府表示,農委會九月十九日及十月四日兩度函文,要求縣府調查蘇嘉全的農舍是否合法。縣府在九月卅日會勘,結果在十月三日也召開記者會說明。

縣府昨天正式回覆農委會查處結果:一、洪恆珠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取得縣府核准的興建農舍資格,符合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」第三條及農委會九十一年九月廿日函示規定,另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三款定義「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」農民規定,並未納入函示之審查項目。

二、農舍部分與九十四年核發之使用執照圖說相符。三、農舍週邊農業設施與核准的容許使用項目及面積相符。四、農舍圍牆依「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」規定申請。

屏縣府還要求針對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」執行疑義,請示農委會釋疑:一、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三款所定義「農民」,是否為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」的審核項目?審認標準為何?從事農業生產的頻率,包括每年的日數或時數為何?

二、農業用地百分之九十面積土地應作農業使用,所謂「作農業使用」是指百分之九十面積範圍內種植多少比例作物?作物種類及數量為何?

三、生產的作物,如行食用或分送親友是否符合規定?又如作物須出售,其認定標準包括售數量、是否須於作物上懸掛「出售或待售」標示牌及不敷成本棄收、因品質不佳致無法售出等情形的審認標準是什麼?

縣府表示,農委會是農政單位直屬長官,地方農政單位對農地興建農舍辦法的細節有疑義,現行法令並未明確規定,未來該如何執行,應由農委會指導、解釋。


引用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1012/4/30cvk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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